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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4 作者: 浏览次数:23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开展,现将我校2012届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和领取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为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2012111231
二、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见附件1),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3、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网上提交山东省教育厅。
4、山东省教育厅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盖章后发放给学校,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发放给学生。
三、优惠政策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也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几点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做好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工作,做好创业政策宣传,加强创业舆论引导,帮助毕业生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积极创业。
2、各学院要通知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按照要求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积极申请,及时做好审核和有关材料报送工作,确保71前完成《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工作。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毕业生要及时向学校提出补发、换发申请,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为毕业生办理自主创业证补发、换发等有关手续。
 
附件: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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